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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保全財產期限是三年。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故財產保全期限為三十日。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財產保全的對象: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壹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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