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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可以轉讓嗎

知識產權轉讓,是指知識產權出讓主體與知識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知識產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雙方簽定的轉讓合同,將知識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說的知識產權轉讓僅指合同轉讓,不包括因繼承、繼受等方式的轉讓。

由於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知識產權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轉讓四種形式;從知識產權的具體權能來看,知識產權轉讓包括所有權的轉讓和使用權的轉讓。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轉讓規範;在知識產權市場交易實踐中,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也越來越活躍,從而使知識產權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了轉讓收益。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來說,通過知識產權轉讓,可以為企業創造利潤,從而增強企業經營效益。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壹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壹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誌。另壹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壹致的意思表示、願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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