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作價出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從登記角度看,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準壹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確定性是指用於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壹種抽象的概念。 現存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能夠通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產權不能用於出資。 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所以符合壹定條件的知識產權可以出資。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