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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為,將侵權人的非法所得與被侵權人通常行使知識產權或與鄰接權收益接合起來考慮確定的數額為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損失,必要用於訴訟的費用。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壹千壹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壹致的,賠償費用應當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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