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權的侵權。針對前述幾類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性:
1、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的,必須是有效的且在有效期內的;
2、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原告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
3、侵權行為要求以營利性為目的,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侵權行為的發生由侵權方的過錯所致。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致,都應對知識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壹行為的合法性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