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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信息的內涵是什麽

知識產權的內涵

從法學角度看,科學技術活動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因而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壹種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研究內容。

是社會在運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立法是現代科學技術活動的法律保障。早在1623年和1709年,為了鼓勵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的創新活動,英國先後頒布了保護科技發明的《壟斷法》和保護作者權利的《安娜法》。

建立了最早的專利和版權保護制度。1804年,法國頒布了《拿破倫法典》,第壹次確認商標權也應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此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繼建立了各自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並逐漸形成國際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等。特別是1993年完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壹次把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問題聯系在壹起,結束了關貿總協定過去僅僅把動態商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狀況。

將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幾乎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都列入了保護範圍,在保護期、權利範圍和有關使用的規定,均大大超過了現有的任何國際公約。它的形成,不僅是對近兩個世紀來國際知識主權保護制度的總結和發展,而且由於有100多個國家進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影響將大於以往任何壹個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從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提高到壹個新的水平。

中國自1984年以來。

在短短的十幾年間,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技術合同法》和《科技進步法》等,建立了壹個系統而完善的科學技術法律制度體系,並加入眾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為保障科技創新活動提供了壹個良好的運行環境。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標誌著社會對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乃至壹般知識產品價值的確認。

是鼓勵科技創新的必要的法律保證。

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權利;對演出、錄音和廣播享有的權利;對壹切領域的發明享有的權利;對外觀設計享有的權利;對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標記享有的權利;對制止不正當競爭享有的樹種;對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裏壹切其他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概括起來,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內容包括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高新技術的產權。

工業產權即工業所有權,這裏的“工業產權”範圍包括工業、農業、交通、采掘業、商業等各個產業及科學技術部門等。具體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基於智力的創造性勞動所應享有的壹種權利。從狹義上講,工業產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專利權與商標權;從廣義上講,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

工業產權的內容應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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