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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案件的類型

法律主觀性:

相似之處:都是程序法,只是程序法不同:案件類型不同。(1)關於調解:1。在民事訴訟中:(1)調解是壹個基本原則。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調解;(2)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先行調解。2.刑事訴訟方面:(1)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2)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款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3)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在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民事訴訟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由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2.刑事訴訟中:(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二)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在行政訴訟中:(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三)確定屬地管轄權的原則1。民事訴訟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壹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例外;(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關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2.刑事訴訟中:(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以最初受理案件地的法庭審判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的法庭審判為輔;(3)刑事訴訟中也有壹些關於特別屬地管轄權的規定。3.在行政訴訟中:(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是壹般原則;(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四)管轄權轉移1。在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不能分配給下級人民法院。3.在行政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五)司法組織數量為65,438+0。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合議庭的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對人數沒有更具體的要求。2.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單數,還要求: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時應當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時應當由三人至七人組成;第二審案件,合議庭由三人至五人組成。3.在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奇數,對人數沒有更具體的要求。(六)申請回避的決定權1。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2.在刑事訴訟中: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3.在行政訴訟中: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㈦公開審理的案件1。民事訴訟:(1)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二)離婚案件和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2.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二)當事人提起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年齡在16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3.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註意不同訴訟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是否應該保密。(八)申請恢復訴訟的時間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2.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3.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九)近親屬範圍1。在民法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在刑事訴訟中,近親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3.在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十)立案和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限1。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或者口頭起訴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2.刑事訴訟:(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最遲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和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3.行政訴訟方面:(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2)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先予受理;(3)上訴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也不決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壹級法院應當受理符合條件的案件。(11)是否允許撤訴1。在民事訴訟中:宣判前,原告自願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準許;不允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絕出庭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2)自訴案件:宣判前,自訴人自願撤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3.在行政訴訟中: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不允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絕出庭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12)撤訴後是否可以再次起訴或按撤訴1處理。民事訴訟:(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證據不足撤回的除外。3.在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案件駁回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並依法解決了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3)壹審程序的審期和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1)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2.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在任何法定情形下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3.行政訴訟:(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時,應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布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十五)上訴時限和上訴限制1。民事訴訟中:(1)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2)對壹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個具體裁定提出上訴,不允許對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訴。2.刑事訴訟中:(1)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二)對壹審裁定提起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5日;(3)法律不限制可以上訴或抗議的刑事裁決的類型。3.在行政訴訟中:(1)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2)對壹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十六)二審審判範圍為1。民事訴訟中:(1)二審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2)壹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審審判範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範圍的限制。2.在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壹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制。3.在行政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十七)二審審期及其批復延長1。民事訴訟中:(1)不服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2)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延期的規定。2.刑事訴訟:(1)人民法院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所有不服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如有法定情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的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3.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的上訴案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證據的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件(輕傷);(2)重婚案件;(三)遺棄案件;(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4.貪汙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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