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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物權的關系是什麽?求解

盡管物權法規範有形財產之歸屬關系,盡管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有體物,但在物權與債權相對而立的基本財產權體系之中,仍然存在壹個“第三者”,這就是無形產權。而無形產權與物權的關系是如此之緊密,如果對之不予以適當的分析,則物權本身的地位也許尚難以達到真正的清晰。  眾所周知,將財產劃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為羅馬法的傳統,但羅馬法上的無形財產(無體物)僅指某些財產權利,並不包括近代社會以來才出現的知識產權等。法國民法不僅繼承了羅馬法的這壹傳統,而且還擴大了無形財產的範圍。在法國法中,無形財產是指不具有物質形態,只能通過思維的、抽象的方式認識其存在的財產,其可被分為兩大部分:壹是用益權、地役權等他物權以及由《法國民法典》直接加以規定的債權和股權等;二是無形產權。法國法中的無形產權的範圍比知識產權的範圍要大得多,它不僅包括版權以及發明專利、工業設計、商標權等工業產權,而且還包括主體就營業資產、客戶、營業所、商業名稱以及在現代社會具有重要價值的商業信息等所享有的權利。  對於無形產權的地位以及將財產分為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這壹作法,有些法國學者持否定觀點,認為根本不存在什麽“有形財產”,因為壹切財產都是無形的。他們指出:“物和權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將之放在壹起進行比較和分類是毫無道理的。從邏輯上講,不應將物視為財產,因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財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權是權利的標的。無任何人享有權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財產。”(註:flouretaubert,lesobligations,l‘actejuridique,a.colin,8eéd,1991,no.4.)但其他法國學者則認為無形產權的存在是無可爭辯的壹種現代社會現象,與兩類財產的區分並無直接關系。有形財產的概念闡明了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於對無形財產的控制、支配,而無形財產則是壹種更為理念化的權利,這種權利更易於自我分解、持續期較短並嚴格地決定於法律及情勢所構成的社會背景。  與此同時,就無形產權是不是壹種“所有權”的問題,法國學者也展開過爭論。很顯然,無形產權特別是知識產權涉及財產(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財產的“歸屬”(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過合同而轉讓(具有可讓與性)並具有對抗壹切人的絕對效力(為絕對權)。可以說,除了權利客體非為有體物之外,無形產權在許多基本的方面與所有權並無不同。為此,有許多學者認為無形產權實質上就是壹種所有權,甚至認為“所有權的‘硬’概念已經被知識產權的‘軟’概念所摧毀”。(註:m.a.hermitte:《非法律技術中的‘軟’概念的意義:知識產權的典型》,a.p.d.1985,331ets.)但是,更多的人根據以下理由否認無形產權是壹種真正的所有權:(1)無形產權非以有體物為標的;(2)無形產權不能具有所有權的全部權能;(3)所有權壹般有永久性,而無形產權通常有時間性(誠然,某些無形產權的時間性形同虛設,如商標權因可無限“續展”其效力而事實上並無時間限制,商業名稱也如此,但時間的經過對之仍可發生影響,其表現為這些權利會因停止使用而喪失其效力);(4)法律對於所有權主體之身分壹般無特別要求,但無形產權通常須依賴於其持有人的職業與身分;(5)無形產權的存在和實施均須嚴格依從法律規定。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所包含的對物質資料的壟斷利用權(排他性)事實上更帶有壹種“自然性”,而作為壹種法律上的壟斷利用權,任何無形產權的產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定。同時,無形產權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通常具有國際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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