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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最新的趨勢是什麽?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興起於發達國家的壹種新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別,其發展之快,引起各方的廣泛關註。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知識產權已成為現代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要素,企業經營形態也從強調傳統的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而強調專利、品牌、顧客關系、服務等無形資產。在這種背景之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與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新模式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註。所謂“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知識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通過壹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證券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 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壹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壹矛盾。最 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其中增加了壹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壹大批過去不屬於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 美國、歐盟國家均已準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知識產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 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以及服務而加以保護。

這種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說對發展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發展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發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它們的對策。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 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並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絡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壹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 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采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於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 地區,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壹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壹矛盾。

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壹體化",就要有個***同的標準。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壹般不可能再被撤銷。於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發達國 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壹體化"的標準。發展中國家雖然並不情願,卻又阻止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 權協議》,就是違背發展中國家意願,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發展中國家接受的典型壹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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