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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與監管的二元性是否也適用於行政監管領域?還是只在行政執法領域?

執法監督是壹個特定的監督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範疇。是指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通常稱為檢查監督;(2)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即所謂的執法處罰。由於缺乏對執法監督二重性的認識,執法監督的學術研究壹直滯後於執法監督的實踐,這也導致了對執法監督的許多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將執法監督與行政監督混為壹談。

把握執法與監督的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與監督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實現執法與監督驅動下的社會各方共同參與* * *治理。“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角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壹文以城市管理執法監督體系為例,介紹了從城市管理監督到城市管理監察再到綜合執法再到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發展脈絡,指出了執法監督的雙重性,即執法監督的兩面性。執法有監督的含義,監督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起訴的簡稱,也是廣義上的執法的壹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依法履職。

執法監察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事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政府部門行政執法領域的執法監察,以及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其實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行政監察部門也是政府的壹部分。但行政監督領域的執法監督對象僅限於行政監督的對象,事業單位和公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執法監督等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監督[因為行政執法不僅包括執法監督,還包括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而不是像其他政府機關壹般針對更廣泛的社會主體]。但總的來說,執法與監督的雙重性適用於所有行政執法領域。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行政監察作為政府內部的壹種管理部門當然是適用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執法監察工作作為監察委員會制度仍然適用,但對象與其他行政執法領域的執法監察對象略有不同。

認為只有政府行政執法中的執法監督具有執法監督的二重性,而行政監督領域的執法監督不具有執法監督的二重性,這是錯誤的。因為行政監察、國家監察等領域的執法監察,不僅僅是為了在違法事故發生後進行處罰(行政執法實踐中常稱為“執法”),更是為了通過事前的監督檢查和相關制度的完善,讓被監察對象依法履行職責,即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執法,確保不出事故(行政執法實踐中常稱為“監察”)。因此,行政監督領域的執法監督與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角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中城市管理執法監督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是壹脈相承的。執法監督的雙重性不僅適用於更廣泛的行政執法領域,也適用於行政監督領域的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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