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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可以轉讓許可嗎?

法律主觀性:

1.技術轉讓合同是否適用於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可以參照適用技術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適用本節有關規定。

二、技術合同的類型

1,技術開發合同

指雙方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轉化具有工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時,當事人可以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引進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咨詢合同

指壹方就某壹具體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等咨詢服務,另壹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

指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

三。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定義是什麽?

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權利人合法地擁有該技術,並將該特征的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該技術的權利人將該技術轉讓給他人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指權利人合法地擁有該技術,並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權利人合法地擁有技術,並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和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給他人實施和使用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為實施技術提供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性: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壹是育種者要選擇發展前景好的品種。因為國內企業獲得壹個品種權需要6000到1,000元,國外企業申請的成本更高。而且以後還要交年費。花卉和園藝作物相比作物品種多,但種植規模有限,成本還是比較高的。另外,在申請前,最好向品種權代理機構咨詢相關事宜,以免走彎路。該機構擁有結合農學、園藝、花卉、法律和其他專業的專業人員。而且該機構具有信息精神、聯系廣泛、專業性強、政府資源豐富等特點。它不僅可以為新品種權提供代理和咨詢服務,更重要的是,它還可以作為技術中介,幫助品種權人實施品種權的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專業化技術工作。其次是技術要求。壹個植物品種是否是新品種,必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①在農業或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內;(2)新穎性;③有適當的名稱;④特異性;⑤壹致性;⑥具有穩定性。其中,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簡稱DUS)是植物新品種必不可少的審查內容。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新穎性的問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尚未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銷售不超過1年;在境外銷售藤本植物、喬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而國外的壹些花卉品種已經上市10年以上,得到了市場的廣泛認可。他們想進入中國市場申請保護,不符合中國的要求,所以不能申請。例如,荷蘭壹家企業向農業部質量保證辦公室申請7個菊花品種的品種權,因不符合新穎性要求而被駁回。但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規定,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新品種新穎性有四年寬限期,即申請日之前四年內公開銷售過的品種(以發票為準)可以申請;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兩年後,只有申請日之前1年內銷售過的品種才有權利申請保護。三是關於申請的核心內容。以農業新品種保護申請為例,新品種在申請時要有合適的名稱;申請人應當對新品種的來源說明清楚,並結合系譜圖對申請品種的親本來源、育種方法和步驟進行詳細描述和披露;申請時,還應詳細描述相似品種的特征;相似品種應具有與申請品種最接近的形態和植物學特征,與申請品種有親緣關系,稱為現有品種。此外,在申請時,還需描述銷售情況、新品種的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適宜種植區域和栽培要點等。,還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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