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明確了違禁物品的概念,將違禁物品分為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
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害寄遞安全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已明確規定違禁物品範圍的其他物品。
《規定》修訂了2007版《違禁物品目錄》,將目錄由原來的14增加為“18+1(18物品及其他)”,物品數量由58件增加為188件。
新增項目中,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物品、氧化劑、固體易燃物品等都包括在內。
擴展數據:
《條例》明確規定,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違禁物品的規定,不得寄遞違禁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不得將違禁物品隱匿、謊報為其他物品。
《規定》中提到,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將違禁物品隱匿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人民網-新規出臺:快件違禁品可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