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集團圍繞復合材料領域或相關學科開展以下工作: (壹)活躍學術思想,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推動復合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促進學科建設,培養科技人才。(二)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復合材料雜誌、復合材料科技圖書、學術會議論文集等技術資料,組織撰寫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三)推動和開展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四)普及復合材料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復合材料先進技術,開展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五)開展國際復合材料學會之間的科技交流,發展與外國科技團體、專家學者的友好交流和技術合作。(六)開展港、澳、臺復合材料科技交流,發展與港、澳、臺科技團體、專家學者的友好交流和技術合作。(七)對復合材料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開展科技開發、咨詢和技術服務。(八)受委托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和評估,並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科技成果鑒定任務。(九)通過學會活動,積極發現優秀科技人才和創新科技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十)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組織各種活動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十壹)舉辦科技展覽、科技交流等。,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合作,組織會員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做出貢獻。第三章成員資格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包括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個人會員分為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3)大學畢業並在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從事復合材料領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具有上述水平的復合材料領域科技人員,以及熱心倡導學會工作的相關管理工作者,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四)具有兩年以上從業經歷;取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或具有復合材料領域博士學位;或在復合材料及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5)高等學校三年級以上本科生可以學生會員身份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六)具有壹定科研實力,從事復合材料科學與技術及相關專業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第九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個人會員提出入會申請,須由本會會員推薦;(二)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三)學會辦公室出具的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除外);(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3)優先使用協會與自身業務相關的出版物和學術資料;(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單位成員: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相關活動;(3)優先獲取協會相關學術資料;(4)妳可以要求本局優先考慮技術意見;(五)可以請求協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六)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董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確定工作原則和任務;(六)決定設立名譽職務;(七)決定終止。(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15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籌集協會活動經費;(十壹)制定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十二)決定表彰和獎勵事項;(十三)決定榮譽職務的人選;(十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第二十壹條董事會變更: (壹)根據中國科協相關政策要求,每屆董事會規模須報中國科協批準,每次變更至少更換1/3董事;(二)新壹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由上屆常務理事會確定,新壹屆理事會成員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三)董事候選人年齡不超過65歲;(4)主任候選人必須是至少壹屆學會會員,並由主任推薦。
(五)董事任期連續不得超過三屆,執行董事任期連續不得超過兩屆(但新當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連任)。董事和執行董事的組成應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關註青年學術工作者;
(6)壹般情況下,每屆新當選董事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壹,連任董事不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壹;新當選的執行董事不得少於總數的二分之壹,連任的執行董事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壹。第二十二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11、12、13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第二十五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不超過70歲,秘書長不超過60歲,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四)願意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熱愛學習工作,堅持民主組織原則;才能成為社會的核心力量。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小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委托,董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副主席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任務。第三十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會員和學會骨幹的意見、建議和呼聲,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分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分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任期四年。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主持和處理本協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2)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資助;(三)依托單位資助;(4)政府資助;(5)捐贈;(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七)返還研究所持有的知識產權;(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我們將進行評比、表彰和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六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三十七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三十九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第四十壹條本集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任何修改,由65,438+00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後,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三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第四十五條終止本團體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八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12 10 12表決通過。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