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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經濟史方面的知識

關於封建國家經濟政策對古代工商業的整體影響,冷鵬飛教授認為:我國封建商品經濟形態繼承奴隸 社會 商品經濟的特點:壹是仍由國家壟斷了大部分手 工業 生產;二是開始顯露了國家對商品經濟的強烈幹預;三是貴族官僚經商和平民商賈不斷向官僚轉化。正因為商品經濟長期以來與社會 政治 割不斷的親情,故在社會變革之際仍然使其論為封建政治的附庸。 [ [1] ] 田昌五先生認為 中國 封建帝制 時代 的工商業在所有制結構上,壹直是官營國有工商業居於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後者居於次要的和服從的地位;在經營管理上,主要被封建政府所直接經營管理、禁榷壟斷和多重操縱控制,呈現出政治權力對工商業實施強烈幹預的突出特點。民間工商業的生死存亡取決於封建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始終被限制在壹個狹小的範圍內,以被扭曲了的形式存在運轉,無法正常 發展 。官營工商業利潤的絕大部分流入政府財政。 [ [2] ] 劉玉峰以唐代工商業形態為例指出:唐代不僅繼承了官營國有工商業制度,還采取種種措施、設立層層制度對工商業進行行政幹預和操控,這些制度包括匠籍制、團頭火長制、市籍制、租稅制度及商品生產、流通的各項制度等。除這些公開合法的制度措施以外,還對民間工商業者苛征暴斂甚至公開搶掠,還運用貨幣手段操控工商業,制定鑄幣官營,政策維護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運用貨幣的投放和田籠調查商品價格等。這樣唐政府將民間工商業掌握在手,使其缺乏自由和活力,其所有權、經營權也得不到切實穩固的國家 法律 保護和制度保障,命運難以預期和把握,在整個工商業經濟中處於明顯劣勢。其發展完全決定於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而定,使得其工商業利潤向產業資本的轉化也較少,多轉入土地購買及向高利貸資本轉化,造成商人、地主、高利貸者的三位壹體,發揮不出增加產業投資、擴大生產規模、繁榮商品經濟的充分作用,更發揮不出瓦解封建統治的社會意義,始終無法真正發展壯大起來。 [ [3] ] 宋代是學術界公認的商品經濟大發展的時代,但何應忠教授指出,北宋商品經濟的發展受到了封建政府的嚴重束縛,表現在:其壹,對部分商品推行專賣,加重了人民負擔,縮小了民間工商業市場;其二,限制民間手工業產品 內容 ,禁用某些產品,使手工業生產範圍日窄,市場日益縮小;其三,對工商業者掠奪式的征調及繁重的商稅;其四,壟斷邊境榷場貿易及海外貿易。這些縮小了工商業者經營的範圍和市場,嚴重地束縛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 [4] ] 李曉對宋代工商業政策及國家幹預進行了相當深入的 研究 ,他指出,宋朝工商業政策既有 “通商惠工之旨”,又有強烈的幹預、控制、掠奪的色彩。宋代經濟中顯然存在兩種機制作用:壹是,民間的、市場式的;壹是政府的行政式的。壹方面,市場調節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作用愈益顯著,政府的行為也在越來越多地傾向於利用和發揮市場的作用;不過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控制幹預也在持續增強,多數有利可圖的工商業部門都被納入了禁榷專賣體系,服從於政府的財政需要。宋政府的工商業政策有趨於寬松開放的壹面,但更多的表現為操縱和掠奪。它既監管生產、也左右市場,使大量工商業利潤流入政府財政,並通過財政分配等手段,使工商業經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按政府的意誌運轉。政府作為市場主體之壹對市場活動的參與介入,既壹定程度地拉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使市場關系扭曲變形,使商品貨幣經濟出現了某些“浮腫”。將市場、政府兩種作用力加以加比,總是政府行為居於主導地位。宋代經濟是封建政府操縱下的壹元化經濟。 [ [5] ] 魏金玉先生主要以明清的 歷史 事實為例,指出,雖然中國封建政權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效果、範圍上都存在諸多限制,但從 “工商食官”、“坊市制”、“弛山澤之禁”、“茶馬法”、“鹽法”、“專賣制度”、“官手工業”、“織造”、“礦冶”、“皇商”、“牙帖”、“十三行”、“田賦”、“漕糧”、貨幣制度、“禁海令”、商稅、倉儲等制度看,說傳統市場乃至封建經濟是在封建政權的控制、幹預、管理、調節之下發展過來的,是壹點也不為過的。也許在世界封建經濟發展史上,這是壹個罕見的典型。 [ [6] ] 若具體到封建政府工商業管理包括市場管理來看,劉佛丁先生以城市市場為例並對照西歐各國相關情況有壹個定性的探討。他指出:中國古代商品經濟比西歐中世紀發達,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統治者看到了市場在社會中的經濟必然性,但又主張市場交換行為必須在政府的控制下,有秩序地、正常地進行。封建社會的早、中期主要城市市場由官府設立,從先秦時期起,國家對市場制度即有十分詳細的規定,漢唐時期這些管理制度更加完善。這些規定減少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對生產、交換發展有其有利的壹面,但各種限制性措施,對經濟發展的束縛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並帶有理想主義色彩,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唐代中期至宋代以後,商品流通日益發達,這些制度逐漸松弛以致廢除。坊市制的廢除,中國市場制度開始由國家政權統治下的傳統市場向自由競爭的近代市場轉變。但中國古代對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的私人財產權利和交換中的契約關系的立法和規則卻付之闕如;唐以前政府規定主要處理政府與商人、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未涉及市場營運;國家管理職能削弱以後,行會產生,但中國的行會組織,並未對市場作出新的制度按排,如限制競爭,技術保密、限制使用外來資金和新的生產技術等。宋代以後市場雖具備了自由進入、平等競爭、不具備國家行會壟斷等近代特征。但直至 1840年,中國仍是壹個封閉的國內市場,缺乏國際貿易這壹革命性因素的刺激,市場規模擴展速度十分緩慢,市場成本昂貴。 [ [7] ] 李紹強清理了中國封建社會工商管理思想的變遷過程,指出:隨著西漢封建大壹統王朝的鞏固和發展,高度集權下國家控制工商業的經濟 理論 ――輕重論也隨之產生,並成為以後歷代王朝制造工商管理政策的根據。唐宋時期,劉晏和王安石對輕重論進行了修改,使其主要宗旨演變為由國家控制利源,由以商人為打擊對象變為官商分利,以商人作為推行政策的助手,從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商人階層的崛起,禁榷專賣日益受到市場作用的沖擊,官府工業效率低下,難以為繼。為此明代的丘浚等力主廢除禁榷專賣,實行工商業的私人經營,在社會現實的逼迫下,明末開始實行改革,放棄對工商業的直接控制、開始向官督商辦、鼓勵私人經營轉變,至康熙初,這壹轉變過程終臻完成。 [ [8] ] 王加豐先生從中西對比的角度指出:中西均是小商品生產的社會,它會腐蝕封建等級制度,使商人成為重要的社會政治力量,引起高利貸和土地兼並。故封建國家的商品經濟政策的出發點是:既要利用商品經濟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維持官僚、軍事機器運轉,但又要抑制其腐蝕作用,以免危害封建政治秩序,並獲得盡量多的財政收入。中國是壹個大壹統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這壹現實雖然能促進大範圍的商品交流,有利於商品經濟發展,但是政府幾乎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經濟政策,這種政策首先主要服從於政治穩定的考慮,其次則是財政考慮。整體上說,這壹政策可概括為重農抑商,直至明清時期主要通過政治控制達到經濟目的的決策並沒有改變。政策內容主要包括:第壹,禁海,這壹政策破壞了工商業活動的連續性,海外貿易得不到起碼的政治、軍事支持,商人只得急功近利,使手工業生產處於不穩定狀態。第二,元明以來的強迫性輸棉納布,不分適宜與否上下提倡,使專業化生產受到嚴重壓抑,另外還有對工商業發達地區征收極沈重賦稅的政策,也嚴重影響了商品生產者的再生產能力及資本積累的能力。整體上說,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缺少的不是生產能力,而是某種工商業運行的體制,即缺少政府與商人合作,政府利益與商人利益的壹致性,從而不能促使工商業者比較自由地發展。故而封建政府商品經濟政策有害性勝過有利面。 [ [9] ] 麥迪森指出:中國經濟在兩千多年前與羅馬帝國經濟水平類似,在公元 500-1400也就是6世紀至15世紀間是高於歐洲的。近代以後則西方超過去了。表明中國官僚體制比歐洲軍事貴族封建制度在利用 自然 方面要有效得多,但中國的城市資產階級即商人與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必須依附於官紳階級。盡管他們有行會及其他聯合會,但卻沒有歐洲城市中的商人自中世紀以來便享有的城市許可證和法律保護;官僚體制是保持大壹統國家的主要力量,沒有任何土地貴族、公認的教派司法機構等對他提出挑戰。這種體制的獨斷專行、其所導致的民族中心論和頑固不化使中國未能在1500-1800間同西方的原始資本主義競爭,因而未能參與那以後更為有活力的經濟增長過程。總而言之,官僚體制下的掠奪性的財政手段以及司法審判上的武斷裁決行為約束了資本主義的發展。抑制了人們的冒險精神。 [ [10] ] 馬克斯·韋伯言:中國商人享有廣泛的貨運自由、和平遷徙、自由職業選擇與生產 方法 自由,並且社會也不嫌惡商業精神。而中國卻沒有因此導致資本主義的興起。這壹切究竟為了什麽呢?有論者從產權制度形成的角度 分析 了中國古代國家的經濟職能,從中尋找到了某些側面的原因。如張傑教授指出,其奧秘在於國家過早介入經濟。中國西周封建主義 [ [11] ] 在平民與新的官僚力量的聯合下被打敗,形成了官民二重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家產制官僚機制直接統領小市民與小農民。西方中世紀時那種封建的中間階層,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都不存在。在這種社會裏,社會成為分散的個人集合,而不是階層或集體的集合。平民獲得了經濟自由,使勞動者受到激勵,有利於生產,但新的產權形式與產權保護制度並未同步建立,平民得到孤立的產權形式,而不是壹個作為談判與協商結果的全新的產權結構。西周封建主義解體,使官吏代替貴族成為國家的代表,他們直接支配平民,動輒使用暴力侵入、變更平民所有權的邊界。但對各個歷史階段周期性的兼並卻束手無策。在法律方面,幾乎不存在旨在保護產權與調整經濟生活的法律結構。法律的主要任務不是保護個人團體免受損害,而只是國家更嚴格地控制社會的手段。形成官民二重結構、社會經濟力量十分分散,幾乎沒有任何階層擁有足夠的談判能力。社會也就缺乏廣泛有效的產權保護需求,法律上也就缺乏產權保護法律裝置。這樣投資欲望便受到遏制,商人 企業 得不到官方支持而無法興旺。 “企業資本主義”難得產生與生存。總而言之,中間層的缺乏,導致壹方面是有著暴力潛能的、龐大官僚體制的國家,壹方面是分散的民眾體制。前者的決策缺乏經由中間層的來自下層的制約與糾正。故中國只有通過周期振蕩來節約制約成本,實現經濟協調。 [ [12] ] 與此文思路類似,秦暉教授對中國歷史上的 “抑兼並”與“不抑兼並”的政策 [ [13] ] 進行了評述。他指出:在文化專制的前提下,是可能有經濟自由的,從儒術中既可得出強硬經濟統制的結論;也可得出反對這種統制的結論。所謂抑兼並即強化朝廷經濟壟斷,制止 “阡陌閭巷之賤人”發展強大的民間經濟。其結果:抑兼並則“國富民貧”;不抑兼並則是國家與民俱貧而官獨富。兩者的結果均不如人意。 問題 的關鍵在於:中國歷史上的兼並本質上是權力行為而不是經濟行為,是有權者兼並無權,權貴兼並貧民,即馬克思所說之的權力統治著財產。 [ [14] ] 結果是:抑兼並的國家統制嚴厲地束縛了 “阡陌閭巷之賤人”的經濟發展;而不抑兼並的自由放任則使官品形勢之家得以肆行兼並,而真正自由競爭的民間經濟在二者之下均無出頭之日。中國之所以未能發育出近代經濟,歷代王朝未免於崩潰,不是抑與不抑、自由放任與國家幹預、有為與無為何者太多的問題。根本的問題是:未能確立“過程的公正”,而這是近代經濟--有規範的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權力捉弄財產的封建經濟是不講過程公正的,國家的自由放任會放出無數土皇帝,卻放不出壹個中產階級:經濟統制也只會與民爭利,而統不出理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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