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偽造夫妻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的行為;
3.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但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後,夫妻財產包括: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8.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如果男女雙方因為離婚想要分割同壹財產,可以先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出財產分割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同壹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