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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China mechan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CMM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機械行業企事業單位、相關管理協會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機械行業從事企業管理的組織和個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企業管理的進步和創新,促進行業企業管理水平和全體員工整體素質的提高。圍繞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以推動機械工業企業建立現代管理制度為目標,向企業、行業和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提供服務、反映訴訟、規範行為,當好政府聯系企業、開展各項企業管理工作的橋梁、紐帶和助手。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大街397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組織機械行業各類管理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2.實施機械行業企業管理現代化示範工程。以現代管理示範企業建設為載體,提升行業企業管理整體水平;以樹立和宣傳優秀企業管理工作者為載體,培養和壯大行業優秀企業管理工作者隊伍;以總結全行業現代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為載體,交流企業改革管理經驗,推廣改革管理創新成果;

3.引導和推動企業加強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探索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企業戰略管理、信息化建設、品牌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深化改革和提升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思路;為行業和企業的發展開展診斷、研究和咨詢,提高企業競爭力;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本行業技術工人開展技能鑒定、考核和競賽,為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和各類人員職業標準的政策建議;

5.溝通信息、協調關系,代表機械企業參與全國雇主工作組織開展的三方機制協調、企業維權和社會責任;

6、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管理交流活動、國外管理考察和培訓。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接受政府委托或組織相關會展活動,為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7.規範市場秩序,完善各項自律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規範,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評價,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

8、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相關期刊,加強網站建設,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普及先進的科學管理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出版科學管理的最新成果和相關著作,為政府和企業加強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1.單位會員:凡登記註冊、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履行審批手續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院、大專院校、從事機械行業的相關專業協會,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凡在管理理論或實踐方面有所建樹並有壹定影響的人員,經本人認可章程並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必須由相關管理協會或兩個以上個人會員推薦。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6)優先使用本協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及其他信息資料。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小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勸退無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集團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集團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選舉;

(四)其他應當由董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六)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4月26日經公司第六屆第壹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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