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司法保護規定》解讀《專利權司法保護規定》解讀(二)《專利權司法保護規定》解讀(三)我國專利法是壹部主要與專利申請和審查有關的法律。在專利法的八章中,只有壹章即第七章涉及專利權的保護,包括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專利法除第壹章總則和第八章附則外,其他各章分別對授權條件、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以及強制許可作了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八章中,只有壹章即第七章涉及專利權的保護。其他七章是總則、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復審和無效宣告、強制許可、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章的專利權保護只涉及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不涉及專利權的司法保護。綜上所述,在法律層面,關於專利權司法保護的規定只是專利法第七章的壹些原則性規定。法院處理專利侵權案件主要依據最高法院的三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專利糾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侵權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侵權解釋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也具有與司法解釋等同的法律效力,有人將指導性案例稱為零售的司法解釋。 此外,各地法院也出臺了壹些與專利侵權相關的文件,如北京高院《專利侵權認定指引》(2017)、《上海高院專利侵權糾紛審理工作指引》(2011)、《廣東高院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審理工作指引》(2018)。在行政領域,2016,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專利侵權認定指南(試行)》。既然這些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我就不需要在這篇文章裏說什麽了。本文通過專利法、最高法院的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及壹些與專利相關的指導性案例,梳理了專利權司法保護的輪廓。專利權的效力不同於著作權,著作權是完成後自動生產的權利。專利權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授予的。無論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都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的授予被視為壹種行政確認。同時,如果任何人認為被授予的專利權違法,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只能向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作出有效和無效的決定,也是壹種行政確認。此外,為適應WTO的要求,我國在加入WTO後引入了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換句話說,大多數行政行為的結果不再是最終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法院審查。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7條規定,法院只能變更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或者認定數額錯誤的行政行為。因此,復審委員會管轄的法院不能直接修改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只能由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也就是說,我國法院不能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判斷專利是否有效。只有復審委員會管轄的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其上級北京高院,才能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從而間接確定專利的效力。在專利侵權訴訟的民事程序中,所有法院都只能在專利權效力推定的基礎上進行判決,訴訟參與人包括原被告都不能質疑專利權的效力。如果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認為涉案專利違法,那麽作為回應,被控侵權人可以單獨請求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和/或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非侵權抗辯。也就是說,被控侵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違法,專利應當無效,屬於無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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