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申報各類“裝修獎”的建築裝飾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建設部頒布的相關標準規範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通過有關部門、項目法人或投資單位的綜合驗收;
3.已交付壹年以上,無質量問題和隱患。
4、已在建設行政質檢部門備案。
承包商應為建築裝飾工程的主承包商,申報部分由承包商獨立承擔。設計單位申報的裝飾工程設計,應當由設計單位獨立設計。參評單位申報的裝飾工程由參評單位自主施工。
“裝飾獎”由承包單位、設計單位和參評單位申報。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和上報設計單位和承包商。設計單位是裝飾工程的主設計單位,壹個裝飾工程只能申報壹個主設計單位,參評單位不得超過三個。
承包人、設計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工程施工和設計資質證書。承包人、設計單位和承包人應當與相關單位簽訂有效的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承包單位應在當地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社會反映。本年度未發生因施工和設計引起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應對申報的工程設計的知識產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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