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計算機犯罪是壹種分類犯罪,不是具體犯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僅指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兩者都是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犯罪對象,是隨著計算機的出現而出現的新型犯罪,屬於純粹的計算機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其他犯罪,如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盜竊、詐騙等,不屬於新型犯罪,屬於廣義的計算機犯罪。
3.嚴格來說,網購犯罪並不是新的犯罪,而是廣義的計算機犯罪。從廣義上講,網購中的計算機網絡犯罪與妳所說的普通計算機網絡犯罪沒有區別。但它和狹義的計算機犯罪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雖然兩者都是利用計算機網絡作為犯罪工具,但前者針對的不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後者針對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他們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犯罪對象也不同。
4.網絡購物中常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包括:詐騙、盜竊、侵犯知識產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等等。這些犯罪與傳統犯罪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犯罪手段更加高明,社會危害更廣,打擊難度更大。
5.個人認為,對計算機犯罪的研究,重點應該放在哪些計算機相關犯罪需要從傳統犯罪中分離出來,成為壹種新的犯罪,哪些在量刑上應該考慮為特殊情況。它的理論基礎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