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四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實施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支持實施下列項目:
(壹)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力;
(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防止環境汙染;
(4)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五)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第七條國家通過政策和措施,提倡和鼓勵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斷改進、限制或者淘汰落後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向中標人提供財政資助或者招標時確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轉化科技成果:
(壹)投資實施改造;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將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 * *配合實施轉化的;
(五)以科技成果作為投資價格,折股或者按出資比例出資。第十條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托技術交易機構征集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尋找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夥伴。第十壹條企業有權依法獨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十二條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大學等機構與生產企業相結合,共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機構可以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招標活動。第十三條國家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農業科研機構為促進其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依法自主研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開發、審定優良品種。第十四條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未及時轉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參與者可以按照與單位的約定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單位應當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或者侵犯單位合法權益。第十五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單位和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單位,在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生產和經營中,應當簽訂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和風險。第十六條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科技成果的檢測和價值評估必須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必須與中國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價值評估。
科技成果轉化的對外合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事先獲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