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措施的。
1.這壹條是商標法修改新增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50條規定,司法機關有權采取有效的臨時措施,防止任何延誤對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上述原則,本次商標法修改增加了關於訴前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主要包括三項內容:壹是規定了訴前采取臨時措施的法律條件;二是規定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即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和財產保全;三是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臨時措施申請的適用程序。
第二,訴前采取臨時措施的法律條件。根據該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商標註冊人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其商標專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措施。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如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人、商標專用權的合法繼承人等。與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2.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3.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利害關系人采取臨時措施,應當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臨時措施是權利人為避免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的緊急措施。該措施應由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專用權侵權訴訟,認為因被告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訴前臨時措施包括兩項內容,即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同時采取這兩項措施,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其中壹項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停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生產、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行為;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強行控制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程序。人民法院處理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訴前采取臨時措施的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這些程序主要包括: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時,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臨時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必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不服訴前臨時措施裁決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