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信息的統計數據項。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人員和專利信息統計用戶。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統計數據項
即“統計指標”。指統計學中綜合反映大量社會現象的數字,由指數的名稱及其數值組成。本標準是指專利信息的統計指標。
2.2統計數據項名稱
指用於標識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的專用標題。
2.3統計數據項縮寫
指用於統計數據(報表)的統計數據項名稱的簡化。
2.4統計數據項定義
指對統計數據項的內涵或用詞意義的簡要而準確的描述。
2.5統計範圍
指統計數據項的功能或覆蓋邊界。本標準是指專利信息數據項統計中涉及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6統計時間點
指通過統計數據項反映壹種社會現象的時間計算標誌。
2.7統計公式
指通過數字符號表示各種統計數據項之間壹定關系的數學表達式。
2.8備註
指需要特別說明或者解釋的統計數據項內容。
2.9國內統計數據項目
簡稱“國產”。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定義的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
2.10對外統計數據項
簡稱“洋”。指統計範圍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的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
2.11高校
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經批準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短期職業大學和成人高等學校的總稱。
2.12科研單位
指主要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財務上獨立核算的單位。
2.13企業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的法人機構。
2.14組織
它包括兩部分:壹是機關,指處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單位或機構;第二種是群體,是指為了相同的目標和利益而聯合或正式組織起來的社會。
註:本標準2.11 ~ 2.14屬於國內統計數據第3項原則。
3.1科學原理
公共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標準是在科學統計原理和方法的基礎上,結合專利工作實際制定的。確保公開專利信息的大量統計數據項在充分事實的基礎上,運用嚴格的統計方法,按照其內在聯系進行分析研究,做出科學準確的定義、註釋和計算。
3.2統壹性原則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使用並向公眾公布的專利信息統計項目應采用符合本標準的統壹名稱、定義、內容和解釋。4公開* * *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
4.1統計專利審批流程圖
為了更好地向公眾解釋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之間的邏輯關系和排列方法,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專利申請和審查過程的各個環節及其統計工作要求,特繪制統計用專利審批流程示意圖如下:
4.2公開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表
本標準采用表格形式,描述了71專利信息統計數據項的名稱、定義及相關內容。5專利公開信息統計數據項的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本標準管理者應根據本標準的規定管理專利公開信息的統計數據項,並負責為專利公開信息的統計數據項建立有效的運行環境。
該標準經理的具體職責是:
——根據本標準的內容,保證統計數據項的正確性和統計數據項形式與內容的統壹;
-負責管理和維護統計數據庫;
-解釋本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建議。6標準的頒布本標準於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頒布。7標準的實施
7.1標準實施
本標準於2003年6月30日正式實施。如需更改,將通過本標準的修訂另行通知。& lt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