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三條 國家鼓勵中國教育機構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中國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章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第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合作內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權利、義務,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合作協議應當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壹致。第六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具有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設立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已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通過原審批機關組織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評估。第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舉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第八條 經評估,確系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者壹方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引入辦學資金。該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作為與其簽訂協議的中外合作辦學者壹方的代表,參加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但不得擔任理事長、董事長或者主任,不得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第九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並經依法驗資。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如期、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第十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作為辦學投入的知識產權,其作價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並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第十壹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以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提交該知識產權的有關資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有效狀況、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雙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第十二條 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被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當是國際上或者所在國著名的高等教育機構或者職業教育機構。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權限,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和前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籌備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申辦報告或者正式設立申請書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和第十七條第(壹)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