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企業是在本市依法註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信用狀況良好,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在行業內領先。
(2)申請人所屬行業不在現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範圍內(現有無制造環節的R&D總部企業除外);申請企業的工藝和設備未列入北京市現行有效的工業汙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和設備淘汰目錄。
(3)申請企業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發展和競爭優勢。企業上壹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建築業不低於654.38+0.5億元)。
(4)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的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的決策層非常重視企業的技術創新。企業具有良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壹年度研究與試驗開發支出不低於654.38+00萬元。具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和實驗開發人員不少於60人(軟件和專業技術服務不少於80人)。
(六)具有較為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企業上壹年度擁有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軟件和專業技術服務不低於300萬元,施工不低於654.38+00萬元)。
(七)有良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有能力開展高水平的技術創新活動。
(八)具有良好的資源整合能力,以項目合作、項目委托、聯合研發、R&D代工等多種形式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或與相關企業合作共建技術中心。
(九)企業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獲得有效知識產權不少於10件(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中至少壹項,其中生產企業須在上壹年度申請發明專利)。
(十)企業在受理申請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者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十壹)總部企業申請北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中心必須設立在北京。
母公司的技術中心已經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其子公司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以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