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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七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九條 本市地籍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編制,並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管理。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後,方可在核準的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

本市各部門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測繪的,其測繪資格由其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登記。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國家統壹印制的《測繪工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塗改《測繪工作證》。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測繪成果副本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現狀測繪成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得市民政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本市各類地圖應使用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並在征得標準樣圖所屬單位的同意後,按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單位,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其試制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二十壹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對外提供保密的測繪成果,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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