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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企業價值評估時增值需要繳稅嗎

對於企業做價值評估時增值的部分在稅法上既沒有明確列入征稅範圍,然而也未曾納入不征稅收入等範圍。後續,針對國有企業改制以及非貨幣性的資產投資,財稅主管部門下發了幾個具體文件,從文件的規定和導向來看,實際是將企業改制“評估增值”納入企業所得稅的增值繳稅範圍內的。其中典型的企業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從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質上是公司設立的過程,股份制改制,是將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是股份制公司設立的過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無論是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涉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時,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要求,均應進行企業的價值評估,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壹、國有企業特殊規定

1、公司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政策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增值采取遞延納稅政策,旨在鼓勵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減少稅收方面的障礙。

2、股份制改制

針對國有企業(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增下發《關於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如下:

(1)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

(3)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財稅[2015]65號同時明確,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種情形:(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註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對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在征稅的基本前提下,采取了差別對待,前者實行所得稅遞延政策,後者實行以“稅”轉增資本金的變通做法。

二、壹般性規定

事實上,針對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增值,在前述政策(財稅[2015]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出臺之前,財稅主管部門曾經不止壹次針對個案企業(壹般為大型央企)發布文件,旨在支持並落實國家推進央企改制的決策。十八大以來,國家要求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針對單個企業發布稅收文件的情形已經不復存在。

對於包括非國有企業等其他企業改制(主要體現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長期以來,實際上是缺少明確稅收文件的。2014年以來,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相繼發布財稅〔2014〕11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等文件,對於改制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涉稅處理逐漸明確。

可見,對於企業價值評估產生的資產增值繳稅,目前稅收政策基本建立,並且進行征稅並無異議,但是考慮到征管實際,普遍采取了遞延納稅的稅收政策,針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等特殊對象,采用的遞延納稅政策更加徹底,與此同時實施了“稅收轉增資本金”等較為靈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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