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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教育機構含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設立、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公益性辦學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不設立新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是通過與現有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設置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專業(職業、工種)、課程的方式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第三條 國家鼓勵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對技能勞動者的需求及特點,引進體現國外先進技術、先進培訓方法的優質職業技能培訓資源。

國家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職業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第四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政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工作。第二章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第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條件,具備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第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資產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

(四)解決合作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當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壹致。第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並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且出具證明。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按時、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第九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為辦學投入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其作價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有關手續。

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第十條 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被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當是國際上或者所在國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教育機構。第十壹條 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第十三條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申辦報告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還應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交中外合作辦學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其中外國合作辦學者的有關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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