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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標準化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管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實施標準化戰略,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市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市標準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制定,對標準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標準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和標準在本部門、本行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積極推動參與國際、國家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合理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

支持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重慶。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科研機構、個人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參與國際、國家標準化活動。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壹帶壹路”、長江經濟帶、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標準化區域協作機制,協商區域內標準化重大事項,促進標準壹體化建設,實現區域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聯合其他區域的社會團體、企業開展標準化合作,提高產業協同效率。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研制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融合機制。

鼓勵標準與知識產權融合發展,支持建立標準、技術、專利、品牌協同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培育形成知名品牌。第九條 本市建立標準創新獎勵制度,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將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標準作為科技成果,納入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評獎範圍。

鼓勵將標準制定成果作為個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業績納入職稱評聘指標或者條件。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第十條 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引領性,提高標準質量。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第十壹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對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又需要統壹技術要求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制定程序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程序。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按照立項、組織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的程序制定。

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意見。第十三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開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的要求,匯總研究本部門、本行業的立項建議並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立項論證,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為保障重大公***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出臺地方標準的,可以快速立項,優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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