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長江上遊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促進行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科技創新界定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自然科學及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改進、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應用和推廣,運用科學技術成果進行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的活動。第四條 促進科技創新原則科技創新促進應當堅持自主創新戰略,遵循夯實基礎、強化創新、突出應用、支撐發展的原則,推進城鄉統籌科技改革與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構建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形成和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培育創新產業,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科技創新工作,制定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及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保障科技創新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本市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 部門職責市、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推動科技創新工作。其他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促進科技創新。第七條 社會責任促進科技創新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弘揚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形成濃厚的創新氛圍。第八條 監督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發展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發展情況。第二章 科技創新活動第九條 科技創新方向遵循科技創新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原則,支持產業技術開發、高新技術發展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和農業新品種選育及配套技術、新技術開發研究,促進農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第十條 企業技術創新鼓勵企業自行設立或聯合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究開發機構或中間試驗基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創立品牌,制定技術標準,增強核心競爭力。鼓勵企業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和技能大賽等活動。第十壹條 科研機構科技創新支持科研機構面向市場,開展產業技術攻關,為行業技術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重點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利益服務。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機構參與本市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第十二條 高校科技創新高等學校應當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加強學科建設,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知識創新體系,開展科學研究,培養科技創新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專職創新崗位,聯合企業、科研機構開展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活動。第十三條 社會科技創新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第十四條 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引進重大技術、設備和吸收再創新政策、制度,編制引進技術目錄,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再創新。第十五條 產學研結合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之間加強產、學、研合作,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采取聯合開發、委托開發、***建經濟實體等方式,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相互參股,實現優勢互補。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相互開放實驗室和科研設施,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實習培訓基地。第十六條 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建立多種形式的科技交流與合作關系,***建研究開發機構和基地,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等科技創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