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權利,在權利客體和權力屬性方面有其自身的特點:
(壹)著作權的權利客體是可復制的。
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達,是無形的、享受的,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復制。同時,作品有表演、廣播、翻譯等多種表現形式。作品的使用對作品的載體有影響,但對作品本身不構成事實上的改變。
(二)版權權力可以分割
著作權本身由人身權和作品財產權構成,二者可以有效分離。著作人身權可以獨立於著作財產權而存在,同壹權力可以多次處分。
(3)版權的自動生成
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批、登記和公告,即權利的取得和歸屬必須通過行政確認程序來確認。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而自動產生。壹般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記或註冊手續,也不管是否已經發表,只要創作完成,就擁有著作權。
(4)個人版權保護的永久性
版權與作品的創作者密切相關。因此,保護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是版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著作權中,作者的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始終由作者享有,不得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