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年費的,應當按期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義務,也是維持其專利權效力的必要條件。專利權人要想在保護期屆滿前保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就必須按期繳納年費。否則,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如果其未能按時履行繳納年費的義務,將無法繼續維護其享有專利保護的權利。考慮到專利權人未按期繳納年費可能是由於其錯誤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為了慎重對待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壹種救濟方式,即專利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不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同時繳納年費百分之二十五的滯納金; 期滿未繳納的,其專利權終止,由專利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2.專利權人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是壹項民事權利,專利權人有權依法取得這壹民事權利,也有權處分,包括放棄這壹民事權利。壹般情況下,專利權人應當盡力維護專利權,但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由於科技進步和快速更新換代,其擁有的專利已經失去實用價值,或者專利實施的收益與逐年遞增的年費相比,專利權人認為不劃算。專利權人在專利期限屆滿前書面放棄其專利權的,該專利權終止,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但事實上,如果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權的,應當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否則就損害了被許可人的利益。專利權是知識產權部門對專利開發者進行專利開發的憑證。顯然,它需要法律的保護,這也可以促進專利權的進壹步發展。但專利權的無限期保護顯然不利於社會進步,應結合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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