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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版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吸收國外的有益經驗,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分別作了不同的界定。

壹、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有形財產可以依財產本身本確定其保護範圍,而專利權既然是無形財產權,其保護範圍就不能依專利權的客體本身來確定。我國《專利法》第26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壹份權利要求書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世界各國對權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種不同的原則:第壹種是周邊限定原則。按照這壹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的範圍,應當根據權利要求收的文字嚴格地踏實地進行解釋。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是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在壹般情況下,解釋保護範圍要比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要窄些。美國采用這壹原則。第二種是中心限定原則。按照這個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保護的範圍,但是認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拘泥於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而應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全面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性質以及說明書和圖紙,把中心四周壹定範圍的技術也包括在專利權保護範圍以內。德國過去采用這壹原則。第三種是折衷原則。這壹原則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依據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來確定,說明書和附圖應當用來解釋權利要求。這樣理解權利要求,壹方面給專利權人以公正的保護,另壹方面又給第三者以合理的確定性。歐洲專利公約及其成員國采用這壹原則,我國《專利法》也采用了這個原則。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表明,專利權人對什麽樣的發明創造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權。所以,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必須是客觀的、明確的、特定的。但是,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在確定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範圍時,會有許多困難,而且,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較多的專利權,往往盡是采用範圍比較寬的表述方法。所以,要確定保護範圍,必須確定根據哪些資料、按照什麽方法解釋並確定專利權的 技術範圍。

1.解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資料

(1)權利要求書。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來確定。因此僅在說明書記載、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發明創造,不屬於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範圍;相反,如果在說明書中未記載,僅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發明創造,也不屬於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範圍。

(2)說明書和附圖。《專利法》第59條規定:“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抽象且不明確時,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作為參考資料,以解釋並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和範圍,將其保護範圍加以明確和限定。

(3)提出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公知事實)。用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現有技術)說明權利要求的範圍,有兩方面的意義:首先,判斷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條件,以“申請日”為時間標準。因此,申請時該專利發明創造與該技術課題的關系,如是技術背景的公知要素,則必須從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範圍中排除該公知要,則必須從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範圍中排除該公知要素。但是,應當指出,是否公知要素,應根據要素與該發明創造的目的,作用的關系來判斷。例如,發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溫度的情況下,延長冷藏時間,為此而在電冰箱(A)中安裝壹只殺菌燈(B),雖然該發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達到該發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為止尚未公知,所以,該發明的技術範圍是A加B的結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該發明創造沒有應予排除的公知要素。其次,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根據“申請日”以前的背景技術弄清楚,因此,在確定權利要求書中的概念術語時,根據專利申請時該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該技術課題的關系,如是未知要素,則不屬於上述權利要求書的概念術語。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密胺生成物質中生產密胺的方法(方法發明),“申請日”以後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質時,那麽,此專利發明――密胺生產物質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經公開的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別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閱覽,了解其內容,明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像最初申請的說明書,修改意見、駁回通知書、陳述意見書等過程的文件,表達了專利申請人的想法和專利主管機關的看法,也可以作為明確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參考資料。

2.按照什麽方法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上述解釋資料判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不應當機構地僅僅從字而上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布景馬握住專利申請人請求保護的、內在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構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不同,它們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及於相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不及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因此,應當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擴展到這樣的程度:即《專利法》上認為完全相同的東西,應包括在專利權保護範圍以內。解決這壹問題的手段,即所謂的“等同論”。“等同論”,就是該技術手段雖然將專利權的範圍的記載事項稍加改變,仍與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達到同壹目的,產生的“等同論”的情況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設計變更、材料改換、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幾種。例如,“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是“將硝酸作為洗凈劑”,如果將其換為硫酸時,二者為“等同物”。將方法專利發明構成條件的物質,先氧化之後再還原,等於加上了無用的條件,此即“迂回方法”。將專利發明創造構成條件中的壹部分非本質條件去掉,但仍與專利發明創造達到同壹目的,而且並不產生任何新的效果,這便是“不完全利用”。

壹般地說,掌握“等同論”應寬嚴適度,在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既要考慮到保護發明人和利益,有利於鼓勵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又要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盡可能地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解釋得更明確壹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3.不同類型發明創造的保護範圍

發明壹般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發明。實用新型都是產品,因而可以歸入產品發明。每壹種發明創造――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及用途發明都有各處不同的保護範圍。

(1)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比較確定的,壹般應當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和相同性能的產品,而不管該產品是用什麽方法制造的。對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當局限於說明書中所闡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以利於侵權。因為說明書中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壹般僅用來說明該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的權利保護範圍。

還應當指出,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原則上不受說明書中所說明的用途的限制。《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享有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的獨占權,其中的“使用”壹詞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各種各樣的、人們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壹些在專利申請和審批過程中尚未被人們知曉的用途,也應當包括在其保護範圍以內。不過專利產品中壹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極其顯著的新用途,如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則這咱新用途不應包括在該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內。

(2)方法發明專利的範圍。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壹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發明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裝備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3)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用途發明可以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及非專利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實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發明專利時,必須和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因為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方法)為前提,所以,它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只能局限於保護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說明書只限於作些澄清性的解釋。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這壹規定表明:第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仿制該設計,否則,應構成侵權。所謂仿制,不僅是指壹模壹樣的摹仿,而且包括實質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觀設計中具有新穎性的部分。在判斷時,要壹者進行整體比較,凡外觀設計與取得專利權風言風語有微小的差別,任何人都認為二者相近或者相似,即應當認為前者侵犯了後者的專利權保護至於仿制的設計產品用什麽方法制造出來的,並不重要。第二,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壹般都要求申請人聲明該外觀設計在哪壹類的哪幾種產品上使用,這種專利權應當限於其應用的範圍以內;而在不屬於該設計範圍內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構成侵權。

此外,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情況還有:①不是為了銷售目的而摹仿壹項外觀設計;②將用二維產品的二維平面設計應用於三維產品上,或者相反;③將壹頂外觀設計的復制品編在壹本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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