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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時效

專利申請被駁回→專利申請復審(3個月內)→形式審查→專利復審預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駁回決定維持或撤銷→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的壹種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復審請求,並作出決定。請求復審的案件包括因不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並且必須在收到駁回通知後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初步審查駁回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另壹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實質審查後駁回發明專利申請,認為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應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原審查部門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專利復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認為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復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復審,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或者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復審請求人可以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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