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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有什麽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省專利管理局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如專利代理公司、專利服務中心、企業的專利部及專利事務所等。專利法中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是特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專利事務所和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主要業務是代理專利申請,同時也擔任專利技術交易工作,實際上它是專利技術交易“門市部”。

專利代理機構了解、熟悉所代理的專利技術,也了解專利申請人,他們通過多種形式,發布專利信息,促進專利技術交易。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壹)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同出資發起。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三)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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