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原有8位專利申請號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專利申請數量的問題,使我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與國際接軌,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於2003年上半年對專利申請號標準進行了修訂,8位專利申請號被新的12位專利申請號所取代。專利申請號標準於2003年7月14日頒布,並於2003年10月10日生效。修改後的新專利申請號采用國際通用的12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年號、申請類別號和申請序列號。按照從左到右的順序,數字1-4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年份,數字5表示專利申請的類型,數字6-12 (***7)表示申請的序號,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相對順序。專利申請號中使用的每壹個阿拉伯數字都是小數,申請號中的年數采用公元年。未來20年,將會出現新舊應用號並存的局面。2003年6月10日及以後提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按照新的專利申請號標準給予和使用。2003年9月30日(含該日)之前給出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6月65438+10月1之後不再升級或更換,在專利法規定的各種法律程序中繼續使用原專利申請號。
只有當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申請號才成為專利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