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適用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之壹,也是判斷專利侵權的首要原則。
所謂普遍覆蓋原則(又稱覆蓋所有技術特征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以下統稱被控侵權人)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相對應且相同,或者被控侵權人的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壹些其他技術特征,因此可以認定存在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2001通過,2013、2015分別修訂)第十七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第二,對等原則
等同原則起源於美國,已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可,是判斷專利侵權的壹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時運用最廣泛的原則。有人說這是對全民覆蓋原則的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雖然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不同,但如果這種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是實現了與後者基本相同的功能,通過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聯想到沒有創造性勞動的特征,即等同特征,仍然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運用等同原則,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比較對象的確定,這壹過程經歷了從整體比較到逐個技術特征比較的過程。關於對比對象理論,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整體等同論和全部技術特征論。
1.全球等效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判斷等同侵權時,被控侵權人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上是否等同。
2.所有技術特征理論
所有的技術特征也稱為逐壹技術特征,重點是對權利要求中各技術要素的對比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都不能被忽略。如果被控侵權的某些要素與權利中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不同,但其功能、手段、效果基本相同,則可以判定為等同侵權。
所有技術特征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權利要求擴大解釋帶來的不確定性,從而提高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采用技術特征等同理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如“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壹審法院采用了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則糾正了壹審法院的做法,采用了全部技術特征理論。
第三,禁止反言原則
禁止反言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並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當事人在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
禁止反言的廣義解釋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無論是在權利設立過程中,還是在權利設立後的權利維護和侵權訴訟中,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出不壹致和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的批準、撤銷或者無效宣告過程中,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作出限制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或者部分放棄保護的承諾,並由此取得專利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在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限制、排除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禁止反言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重要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言原則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確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言原則確定自己不侵犯其專利權時,應首先適用禁止反言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6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已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捐贈原則
美國是第壹個應用捐贈原則的國家。在美國最高法院1881審理的經典案例“米勒訴布拉斯公司”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個燈具的結構,但僅請求保護其中壹個。十幾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壹種結構更好,於是想通過再發程序尋求對這種結構的保護。美國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如果某壹裝置需要保護,但從專利表面明顯的其他裝置不需要保護,從法律角度來看,不需要保護的將捐贈給公眾,除非其及時請求重新發布,並證明其他裝置不請求保護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對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有所描述但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優先購買權原則
優先購買權原則,即先抗辯權,來源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在當今的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先占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第壹人成功開發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當在專利權人提出專利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有爭議的技術成果應當是自己獨立研發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
使用範圍因素:
預聘人員對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在原範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所謂“原始範圍”,包括“使用”大賽技術成果的範圍和使用大賽技術成果的“必要準備”的範圍兩部分。
六、實施已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行已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已知現有技術抗辯和已知現有技術抗辯權利,是我國2008年修改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
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壹般采用類似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應當適用新穎性單獨對比的原則,不允許將幾種現有技術結合起來進行對比。如果壹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壹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該差異僅是“直接替換常用手段(如用螺釘替換螺栓)”或“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則現有技術抗辯也應視為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壹方承擔。出版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於用途的公開,當事人可以通過公證等方式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和公開時間。總之,辯護人不僅要證明現有技術的特征與被控侵權技術的特征相同,還要證明相關的現有技術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發表的。
法律依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