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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地域性

專利的地域性、時間性、獨占性決定了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它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形式條件是:

1.該專利必須屬於壹項有效專利。有的專利申請人,以為拿到了專利申請號之後就獲得了專利權。特別是有的發明專利申請人,當發明專利初審合格進行公布以後就以為獲得了專利權。這些都是缺乏專利常識所致。顯而易見,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必須是壹項已經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並且必須是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否則不能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護。

2.該專利必須是壹項受某個國家或地區法律保護的有效地域內的專利。因專利權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因此在某國境內只保護在該國申請並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例如,在我國只保護獲得中國專利權的專利,壹項外國專利權在中國境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出現在中國境內侵犯外國專利權的問題。由我國企業有些同誌不懂專利的基本常識,因而曾經發生過在引進國外技術時,在合同中對方要求支付外國專利使用費而我方欣然應允的情況。外國專利技術內容要想在中國受保護,該專利申請人就必須把這同壹項技術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申請並獲得中國專利權。

其實質性條件是:專利權的法律保護以什麽為總原則。我國《專利法》第59條確定了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總原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其他國家的專利法確定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總原則也基本相同。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當權利要求書中給出的內容不明確或不準確時,可結合說明書和說明書附圖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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