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的,在法律上均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最低合夥人數量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這是壹個較低的限制。沒有規定上限。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所有合夥人通過協商並相互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有每個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建立合夥企業時,合夥人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註意,建立夥伴關系必須知道以下幾點:
1.已登記的合夥企業沒有法定代表人。
合夥企業不同於公司。公司需要壹個法定代表人。投資者稱為股東,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稱為合夥人。而且合夥企業不屬於法人組織,沒有法定代表人。妳會問,合夥企業有類似法定代表人的職位嗎?答案是否定的。
二、註冊合夥企業,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為合夥企業不是獨立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負債和利潤全部由合夥人承擔。
三、註冊合夥,有關於出資的規定。
壹般來說,在有限公司裏,可以出資的東西很多,比如勞務、知識產權、房產等。對出資沒有限制,但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不得出資提供勞務。
四、註冊合夥,合夥人之間相互約束。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是由合夥人決定的,所以壹個合夥人的經濟活動實際上代表了所有合夥人的行為。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