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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效力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說明其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由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確定,包括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取決於兩個方面:壹是以圖片或照片表達的外觀設計;第二是授予專利時指定的外觀設計中使用的產品範圍。確定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應該基於相似的產品。專利保護範圍的法律模式:現代各國專利制度專利保護範圍的界定模式可分為三種:第壹種是過去以德國專利制度為代表的“中心界定”模式。第二種是以英美專利制度為代表的“外圍限制”模式。第三種叫做“折中解釋”。通常被稱為“折衷解釋”原則。其專利保護範圍是由權利要求的實質性內容決定的,而不是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決定的。自1985專利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壹直采用“折中解釋”來界定專利保護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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