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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責任--從《大學生》訴“首都在線”及李翔侵權案談起(案例分析)

此案發生在98年,故而只有《著作權法》可以適用,如果發生在今天,那麽要適用《著作權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條例》。根據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通知刪除義務,首都在線在合理的時間內就將侵權內容刪除,可以免責。

李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對於其抗辯“原告出版發行的《考研勝經》與出版主管機關的有關批件內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許可其使用作品的證據,因此,原告對該書不享有著作權”。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累累,著作權跟主管單位的批復何幹。著作權的產生是壹種事實行為。縱然未經過原作者同意而匯編,只要具有獨創性,也是壹個新的作品(但是行使著作權的時候必須要經過原著作權人許可,否則侵權)。

判決內容:《考研勝經》含有《大學生》雜誌社的編輯思想,享有著作權,而李翔未經許可在個人網站上登載相關內容,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故判決其不得未經許可在其個人網站上刊載與《考研勝經》選材、編排相同的內容;並應“首都在線 263"個人主頁頻道的首頁上發表致歉聲明,同時賠償《大學生》雜誌社經濟損失5000元;而京訊公司在接到律師函後,采取了相應措施,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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