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
第三條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四條以* * *所有的專利權出質的,應當取得其他* * *所有人的同意,但經所有* * *所有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
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的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相關手續。
第七條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壹)出質人和質權人* * *簽名或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已經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所有文件均應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中文譯本;未附的,視為未提交。
對於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文件,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掃描件。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的數量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5)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壹)質押期間繳納年度專利費用;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及實施許可的轉讓;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權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質押實現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十壹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後,在專利登記簿上進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該質押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時成立的。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壹)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壹致的;
(二)專利權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3)該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
(四)專利權處於年費滯納金期的;
(五)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六)因專利權權屬爭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質押程序中止的;
(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
(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10)以* * *專利權質押,但未經* * *所有人同意;
(十壹)專利權已申請質押登記並處於質押期;
(十二)其他不應註冊的情形。
第十三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且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註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註銷專利權質押登記,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註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下列內容: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等。
登記後專利權質押發生變更或者解除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十五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放棄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六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質押專利權的,出質人取得的轉讓費和許可費應當提前清償或者交存質權人。
第十七條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金額或者質押擔保範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等相關文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1)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
(二)質權已經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質押。
(4)質押合同因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
(五)依法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註銷登記申請後,經審查後向當事人出具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註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註銷之日起終止。
第十九條專利權在質押期間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條專利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質押專利權的年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向專利權人發出繳納通知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10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第8號發布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