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許可的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只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許可方不得按照約定實施專利;
排他性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許可範圍內只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但許可方可以按照約定自行實施專利;
壹般實施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的實施許可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自己可以實施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壹般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該分許可應當視為壹般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專利許可當事人的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即自己已提出專利申請並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後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轉讓方通過合法轉讓合同獲得的技術。
(2)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能夠達到約定的目的,允許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該專利技術。
(三)交付與實施專利技術有關的資料,並按照約定提供技術指導。
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專利技術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的,不得由許可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實施。
(2)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