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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的註意事項

各種專項資金的形成、設立、提取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統壹規定。對各類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與生產經營費用劃清界限,不能相互占用;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

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專項資金全部按規定用途使用,達到預期目的。專項資金具有項目多、金額大、用途廣的特點,主要包括扶貧、農林、水利、教育、文化、衛生、交通、能源、發展等方面的資金。在實際工作中,專項資金的審計有時不夠全面,主要原因是經常忽略專項資金審計的幾個重要環節:

1.重視賬簿的審核,忽視實際項目的審核。

審計通常只將被審計單位的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發送給審計組,審計結束後審計即結束。即使我們去實地考察項目,也只是走馬觀花。我們沒有仔細測算和記錄,也沒有計算材料的實際用量與賬面決算中的用量是否壹致,看是否有高估或者實際用量少於決算。

2、註意賬面收支。

專項資金審計的傳統方法是看賬面收付憑證是否合理、合法、合規,但銀行票據的真實性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容易被忽視。由於部分配套資金無法足額到位,大多采用配套資金的空操作模式,即配套資金真正撥付、轉回並體現在賬面上,但根本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查閱開戶行的銀行對賬單上反映的收支明細和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上的收支壹欄,就可能反映的收支金額相同,時間也差不多;還有壹種情況,被審計單位賬戶反映現金增加,銀行對賬單沒有記載款項,所以用現金支票存根入賬,取款聯不取款,主觀上不想取款,客觀上沒有錢可取。只要註意加強對銀行票據的審核,造假現象就會壹目了然。

3、重視資金的使用,忽視資金的使用效率。

主要看借方或建設項目專項支出的數量。積累後與上級下達的計劃指標進行對比,看資金是否全部花完。所有支出都視為專款專用,沒有擠占或挪用,忽視了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有些即使在審計報告中有所反映也總是不情願,數據不夠準確。主要原因有:壹是壹些地區或部門為了爭取上級專項資金的前期投入,項目立項具有盲目性和隨意性,缺乏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可行性論證,從而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二是項目完成時間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效益不明顯;三是由於審計人員少,時間短,無法深入實地調查了解,往往是從賬面到賬面的利益反映;第四,註重資金到位率,忽視資金到位的及時性。在專項資金審計中,審計人員總是尋找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下發的專項資金指標文件,然後與同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數額進行對比,計算出資金到位率。比例大的話,資金全額到位,比例小的話,在審計中評估。但由於財力有限無法調劑他用,分配渠道不暢,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很多指標都拖欠到年底,有的到第二年年底才勉強分配,嚴重影響了工程設施建設。上述四個環節的審計是壹個有機整體,應該壹視同仁,相互對應,相互包含。只有這樣,才能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專項資金審計中資金收支的全貌。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各項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

3、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4、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5.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內容。

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核準或審批的投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第壹條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在本級預算中安排。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央財政安排納入專項資金管理。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當設立扶持本區縣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有利於滿足社會需求、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企業的各種所有制和形式的企業。

第四條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2003]143號)執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以及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本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分工協作、加強監管的運行機制共同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及其他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壹)由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彌補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賠償損失;

2.支持中小企業再擔保的發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事項。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是指具有平臺型公共服務功能的服務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主要包括:

1,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信息、咨詢等服務的綜合性項目;

2、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

3、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改擴建項目;

4.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其他項目。

(3)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範圍主要包括: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項目;

2、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工業項目;

3、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4、為大型企業合作配套的、專業化的開發項目;

5.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

6、開展特色管理和業務創新,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

7.以現代流通方式整合社會資源,發展符合政府引導方向的便民服務項目;

8、倡導綠色管理和綠色消費,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項目;

9、其他需要市政府支持的項目。

(四)中小企業清潔生產項目,主要包括:

1,實施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改造工程;

2.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項目;

3、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和服務平臺項目;

4、促進我市中小企業清潔生產的其他事項。

(五)市政府要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專項資金將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信用擔保、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以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具體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貼息、財政撥款補助和引導委托持股:

銀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化規模效益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財政撥款補助主要用於企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新產品開發、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和孵化器建設。

引導委托持股主要用於符合重點發展方向、能快速形成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的產業發展項目。

第十壹條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當年不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支持標準為:

財政撥款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銀行貸款的貼息金額根據項目貸款金額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項目貸款利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按實際利率給予補貼。每個項目年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重點支持項目年貼息金額不超過500萬元,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引導委托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市政府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方式、支持金額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四條對區縣組織申報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項目扶持資金,市級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原則上根據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發展指導目錄確定安排。

第十六條采取多種方式面向全社會征集項目。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或中介機構均可申請使用該專項資金。

區屬企業可通過區(縣)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區(縣)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市屬企業及其他企業可通過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申報項目。

凡申報使用此項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填寫項目預算申報。

第十七條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系統的項目應用,並負責對所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對本系統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論證。

第十八條北京市財政局負責下達組織項目申報的年度通知,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會同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需要專家評審的重點項目,並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按照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和跟蹤管理的費用,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但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2%。

第二十壹條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北京市財政局可委托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財政撥款後,項目建設期內每半年向北京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北京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北京市財政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申報,做好扶持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和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區縣財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壹章項目概述

1.1專項資金申請表

1.2專項資金申請人及依托單位

1.3項目申請的必要性

1.4項目市場分析

1.5工藝流程

1.6設備和能源消耗

1.7技術經濟分析和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第二章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條件

2.1項目概述

2.2項目法人概述

2.3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4主要施工條件

2.5項目總結

第三章基於產業化或工程化的實施方案

3.1建設規模

3.2產品方案

產品模型和產品能力專題研究

產品1

產品2

產品3

第四章市場分析

4.1產品市場總量預測及國內生產力布局

4.2市場競爭力分析和市場風險

4.3產品目標市場定位

第五章國內外相關技術概況及趨勢。

5.1產品技術來源和先進性

5.2工藝技術來源和先進性

5.3主要設備選型及采購方案

第六章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6.1土木工程

6.2公共工程和輔助設施

6.3原輔材料及電源供應方案

6.4環境保護和節能措施

6.5安全生產設施

6.6消防設施

6.7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計劃

6.8施工工期和進度

第七章項目資金預算安排方案

7.1投資估算依據及說明

7.2資金來源和落實

7.3申請國家資金

第八章技術經濟分析和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8.1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8.2財務評估

8.3不確定性分析

8.4社會效益分析

第九章工程進度

9.1項目核準或備案

9.2施工條件的實施

9.3項目實施進度

第十章結論

附件1財務預測表

附件2項目備案文件

附件3環境影響報告表

附件4土地使用證

附件5企業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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