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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轉讓股權

自然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27號)1。自然人從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以下簡稱股權轉讓)中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進行核定。二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1)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格;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行業企業在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5.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2)本條第壹款所說的正當理由,是指下列情形:1。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轉讓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4.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3.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壹)參照每股凈資產或者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在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者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三)參照同行業相同或類似條件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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