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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可以管轄軍事法庭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軍事法院是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國家審判機關(屬於專門人民法院),司法權是中央權力。因此,軍事法院不是代表軍隊(雖然具有軍人身份)行使司法權,而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其生效判決和裁定不是軍事決定。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裁判。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軍事法院審判的案件外,根據立法原則,軍事法院還應當審判上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軍事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壹樣,在司法審判中只能適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國家法律和法律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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