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