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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壹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壹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規定第壹條及本條第壹款規定之外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四條 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訴訟法有關規定,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或者自行決定提級審理。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逐案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或者調整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區域範圍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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