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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的版稅應該交多少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

也稱“版稅”,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為取得版稅(寫作報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不僅包括依據圖書出版合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還包括因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被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繳納公式為:稅額=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稅率、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在不同國家是不同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可以與作品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由作品使用者承擔版稅納稅義務,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獲得“凈版稅”。我國不僅在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以及中外合作圖書出版合同中以版稅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國內圖書出版合同、戲劇演出等合同中也以“稿酬”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額×書的千字+印刷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額×書中千字”也叫“基本稿酬”。以稿酬形式支付報酬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公式為:每次稿酬不足4000元的,稅額=(稿酬-稅基)×稅率;每次稿酬在4000元以上的,稅額=稿酬× (1-20% )×稅率。稅基為800元,稅率為20%。有時國家會做出某些優惠規定。稿酬所得的納稅,通常由出版社或者其他使用他人作品的單位從稿酬中扣除,代其向稅務管理部門繳納。因為壹部作品的完成往往需要很長的創作時間,甚至幾十年,而且按照相關規定必須壹次性支付稿酬,所以稿酬收入也算壹個月的收入,這是不合理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在本國以外出版使用,需要匯往國外時取得的版稅(或稿酬),通常在匯往國征稅(如日本的稅率為20%,美國的稅率為30%,印度的稅率為50%)。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在國通常會規定,在繳納這部分稅款後,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仍需向所在國(匯款國)納稅,這也稱為“雙重征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有關國家註意到對版稅(或稿酬)的“雙重征稅”有損作者利益,從而嚴重阻礙版權作品的傳播,於是《避免版稅收入雙重征稅多邊公約》於6月5438+097965438+2月31日在馬德裏締結。該公約由三部分組成:文本、雙邊示範協定和附加議定書。它要求所有成員國盡壹切可能通過國內立法和與其他成員國簽署雙邊協定來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公約》附件還規定,對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和廣播組織的鄰接權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也應避免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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