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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的評價

目前,中國網絡產業的發展不斷壯大,新技術不斷發展,由此帶來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為了更好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權益,中國法律制度需要不斷得到完善。2006年7月1日實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針對著作權規定了“避風港”原則,但還是無法適應新技術的發展,甚至被稱之為網絡運營商的“尚方寶劍”。

在知識產權頻道有關網絡著作權訪談中,對這個頗具爭議的原則,中國人大兼職教授蔣誌培先對版權的侵權和網絡版權侵權的最主要方式進行了解釋。他說,實際上版權,或者說著作權侵權最要害的侵權行為是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這是最嚴重的行為,是傷害著作權人最主要的行為,應當作為法律懲治的重點。

網絡版權侵權實際也是類似非法的復制發行,即未經許可的傳播,和實際社會的版權行為相適應。壹般從技術角度講,就是將他人作品通過網絡服務器等設備,上傳到網絡,供他人隨意不定點去瀏覽,這種行為概括為傳播。蔣誌培表示,根據法律精神,或者對著作權最有害的角度來分析,他認為,如說網絡就全是他的責任,其它觸犯法律就沒有責任,顯然是違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避風港”原則正提供這樣壹個港灣。由於網絡監控的困難,在實踐中很難鑒別哪篇文章是侵權,哪篇博客實際是別人的文章。具體來講,在特殊情況下,如技術、信息海量、不能主觀意誌情況下,給壹個豁免。如果出現這種問題網絡運營商的義務只有把這些東西及時拿掉,同時提供這些侵權人的信息來源給權利人,壹般都規定這樣的責任。但如果違反這個底線,責任可能要加深壹步,或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現實情況是, 安全港灣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況、新技術、新法律問題出現,應該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未經傳播的行為,和與這樣的行為關系遠近,是主觀上故意、過失程度,來區分該有什麽樣責任。

安全港灣實際上很必要,中國法律也確認,今後應不斷地完善,壹方面支持互聯網業的發展,讓他們守法經營,自律經營,讓廣大公眾能夠很好地、自由地獲取他們應當得到的信息;另壹方面,對壹些侵權盜版要有制約,讓版權人的權益得到伸張,不能讓他們喪失創作的熱情,使互聯網充斥著公眾不愛看,沒有什麽創作性的東西,特別是文學、藝術作品、電影、視頻等這些作品,應該給予更加嚴格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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