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第二章 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第六條 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不低於本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參照執行。第七條 發揮省自然科學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通過與省自然科學基金建立聯合基金等方式,為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供支持。
擴大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等項目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科技創新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自主安排經費支出、績效支出、填報經費決算。第八條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第九條 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家在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保護各類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第十條 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建立遵循契約精神、市場目標明確、利益***享、風險***擔的實質性產學研聯盟,在技術攻關、平臺建設、成果轉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創新合力。
省科技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實質性產學研聯盟發展,對實質性產學研聯盟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良好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建設及運行經費支持。第十壹條 完善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掛帥”機制,以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攻關,引導合作各方依法約定權利和義務。
省、市人民政府通過統籌財政科技專項等資金或者設立科技攻關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揭榜掛帥”科技攻關項目。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建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博士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支持。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創新中心和技術合作平臺,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加強科技創新國際交流合作。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引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發揮大企業引領支撐作用,鼓勵領軍企業聯合其他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性技術平臺建設,推動產業鏈上中下遊、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第十五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對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