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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請問寫《龍族》同人文算侵犯江南大大的版權

2018年8月16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金庸起訴著名網絡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壹審宣判:江南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判賠***188萬元。此案被稱為同人作品第壹案。

判決如下:

1.《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撰寫故事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原告作者的校園青春文說”,“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賞體驗”,不構成對金庸先生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2.但此書的出版發行,“借助原告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聲譽......客觀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原告所享有的商業利益”,壹定程度上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同人作品是否侵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楊延超:

同人是否侵權不可壹概而論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作品是沒有包括同人作品的,因此同人作品不是著作權法上的概念,相關法律還未對其作出規定。

判斷同人作品是否侵權,關鍵在於在著作權法上如何去定義這壹類作品到底是合理借鑒,還是屬於剽竊。

如果只是簡單的借用了原作某壹人物的姓名,很難認定其構成侵權,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是作品的主要內容,單單人物和作品的名稱是不受保護的。

法律在保護版權方面,註重的是作品的形式和內容,但是只對內容和形式進行對比,可能會讓壹些人在剽竊上有機可乘。因此在實踐中,當讀者通過閱讀,可以感覺到對原作有大量的模仿或抄襲時,不論表達方式是否相同,都有可能構成侵權。

關於同人作品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壹問題,需以原作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作為判定前提。比如本案就涉及到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因為金庸先生的相關作品知名度極高,為公眾所熟知,借用金庸先生作品中人物姓名和關系所帶來的影響力足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次江南的“同人作品侵權案”也算是給廣大同人作品作者們提個醒,寫同人作品需謹慎,有可能會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也對相關部門加快這方面的法律完善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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